袁韶浦律师是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委员,于2023年6月起派驻至华商希仕廷(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其拥有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长期为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顾问、融资专项、涉外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专业资质】工信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数据资产生态共创服务矩阵首批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工信部数字化管理师(高级)【实务研究】参与编著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风控实务》(法律出版社)。发表的文章:《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立案审查标准》、《职务代理的构成与司法实践》、《“一事不再理”在仲裁案件中的适用》、《国企改革中资产流失分析与监管探究》等。参与起草:《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国内首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AIGC)领域的团体标准);《2024数据要素资产化白皮书》(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主编)。【社会职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河套福保立法议事会成员广东省青年科技创新研究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上海大学校外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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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领域,律师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即国际贸易交易方面和国际贸易政策方面: 一、国际贸易交易方面的律师服务 1、国际货物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起草、谈判; 2、国际货物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的合同风险防范和处理; 3、国际支付、国际产品责任等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4、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服务; 5、海事合同法律服务,包括船舶租用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咨询和纠纷处理;提出具体无单放货、倒签和预借提单事宜的法律意见; 货物运输代理费和垫付费用的追偿等。 6、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争议的法律服务; 海事行政诉讼和海事执行案件的代理。 7、船舶融资、建造及买卖 8、海关、商检、保税区法律事务及其他进出口事务,包括海关归类和估价、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保税区和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9、代理各类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共同海损纠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和执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申请、有关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和处理、货损事故的调查取证、核赔。 10、代理其他各类国际贸易合同的仲裁、诉讼 二、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的律师服务 1、中方或外方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2、WTO事务咨询 3、美国337条款调查 了解更多 >外商投资
· 协助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企业地区总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 · 为外国投资者投资、收购中国境内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并结合尽职调查结果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起草相应的投资、收购协议条件及条款 · 根据外国投资者投资目的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投资架构设计、业务模式咨询 · 起草投资文件,包括投资框架协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商标许可协议、技术转让/服务协议、管理服务协议、融资协议、物业购买/租赁协议及与投资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文本 · 协助客户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包括准备相关申请文件及资料,与投资各方沟通,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以尽快获得开业所需的所有审批、备案、登记、执照、和许可 ·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起草、审阅业务相关协议/合同提供修改意见、协助客户与各合作方协商谈判、解决纠纷、起草决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合规审查、为企业日常运营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意见 · 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投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重组、清算等提供各项相关法律服务 了解更多 >合资合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目前只限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和个体企业。经审查机关批准,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它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合营企业还不能发行股票,而采用股权形式,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分担盈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是由外商提供工业产权、机器设备和一部分外汇现汇,中方提供现在厂房、设备、劳动力和一部分人民币资金。所需占用的土地按年向中国政府支付使用费或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中方出资的一部分。目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利用合资经营进行融资应重点评估:(1)要保证是真合资。要防止通过假合资骗取国家优惠等行为;(2)外汇平衡问题;(3)价格的评估;(4)合营各方出资的作价问题;(5)在利用合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评估中,必须始终站在宏观经济利益的角度,不能仅站在合营企业的角度,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从而使国家受损外商得益。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万美元。外方提供资金、产品国际市场销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中方可以土地、厂房、现有设备、配套设施入股。本司可根据中方企业自身条件提供对口项目策划:1、畜牧养殖及产品深加工2、矿泉水生产、果汁饮料生产3、果蔬储藏与保鲜4、玉米、马铃薯、大蒜等农产品深加工5、高附加值农作物种植基地6、医药保健产品7、纺织产品8、植物降解、环保餐具与包装品、建筑建材与各类化工行业产品 了解更多 >专业专注资深律师多年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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